根据关于印发《公司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办法》的通知(闽农林大研【2019】4号文件精神,经学院教授委员会、学位分委会讨论,制定了《公司作物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现予以公布。
公司作物科学学院
2019年3月11日
公司作物科学学院研究生导师选聘与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推进高水平大学建设,深化公司产品机制改革,加强研究生指导教师队伍建设,优化资源配置,提高公司产品质量,根据学校关于印发《公司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办法》的通知(闽农林大研【2019】4号)精神,结合学院学位与研究生教育工作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研究生导师是指有能力招收和培养研究生并对培养质量负第一责任的指导教师。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的研究生导师包括校内、校外博士生导师和硕士生导师,校外导师是指人事关系不在我司的具备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指导教师。具备专业实践指导资格的专业学位校外导师选聘及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四条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应遵循“注重水平、分类审核、择优上岗、动态管理”的原则,选拔出责任心强、学术造诣深、科研水平高的导师。
第五条研究生导师选聘工作每年开展一次,包括新增导师认定和在岗导师招生资格审核工作。所有导师招生前均需进行招生资格审核。
第二章博士生导师选聘工作
第六条博士生导师的选聘,在符合学校条件(闽农林大研【2019】4号文件)的基础上,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年轻教师申请新增博士生导团队格必须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面上项目及以上级别的课题。
第七条校外博士生导师的选聘,严格按学校文件执行。
第三章硕士生导师选聘工作
第八条硕士生导师的选聘,在符合学校条件的基础上,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次申请学术型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须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1970年以后出生的应具有博士学位,年龄在40周岁及以下的年轻教师没有获得国家自然科学基金项目的不得申报学术型硕士生导团队格。
2.近三年来,学术水平和科研项目达到以下条件之一:
(1)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发表在SCI收录的本学科领域重要学术刊物上正式发表论文1篇,且影响因子达到3.0及以上,或JCR分区2区及以上。
(2)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获省部级及以上科研成果奖(国家级排名前五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三名、二等奖排名前二名、三等奖排名第一)。
(3)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国内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1篇,同时获国家审定(前三位)或省级审定(前两位)新品种1个,或第一完成人国家登记或鉴定的新品种1个,或第一完成人省级鉴定的新品种2个。
3.近三年有主持国家级科研项目(课题),目前拥有科研经费(以计划财务处到账经费余额为准)至少5万元。
4.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研究生必修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前言员工动态的研究生选修课程。
5.能胜任研究生指导工作,协助培养过硕士研究生,培养质量良好。
(二)本校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须达到以下条件:
1.作为项目(课题)主持人,目前拥有科研经费(以计划财务处到账经费余额为准)至少5万元,且目前所指导的在读研究生人数(三年级即将毕业的研究生不计算)加1后,平均每个研究生经费不低于3万元。
2.近三年指导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
(三)本校已在岗的学术型硕士生导师,如连续三年未招收学术型硕士生,其招生资格按初次申请学术型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条件执行(但科研经费仍按在岗导师的要求)。
第九条申请专业学位硕士研究生(以下简称“专业硕士”)招生资格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初次申请专业硕士招生资格的教师,须达到以下条件:
1.具有副教授(或相当职称)及以上专业技术职务;具有博士学位的讲师(或相当职称)。
2.近三年来,第一作者或通讯作者在权威期刊上发表论文2篇或在中文核心期刊发表论文3篇及以上,并达到以下条件之一,或发表论文翻番:
(1)主持或参与的技术推广或开发、应用研究项目,并获得过省部级及以上科技进步奖、技术发明奖、丰收奖或成果推广奖(国家级排名前六名,省部级一等奖排名前四名、二等奖排名前三名、三等奖排名第二,设区市一等奖排名第一)。
(2)获国家审定(前三位)或省级审定(前两位)新品种1个,或第一完成人国家登记或鉴定的新品种1个,或第一完成人省级鉴定的新品种2个。
(3)第一完成人获国家授权发明专利2项(至少有一项专利转让,金额不低于5万元)。
(4)主持国家级科研课题。
3.近三年承担过科研项目(课题),目前拥有科研经费(以计划财务处到账经费余额为准)至少4万元。
4.具有较丰富的教学经验和较强的指导能力,能讲授一门以上本学科专业学位(领域)研究生必修课程,或反映当前国内外本学科专业学位(领域)前沿员工动态的专业硕士选修课程。
5.能胜任专业硕士指导工作,协助培养过专业硕士,培养质量良好。
(二)具备当年学术型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教师,有较丰富的实践经验,经本人申请和学院同意,可招收专业硕士。
(三)本校在岗的专业硕士生导师,年度招生资格认定须达到以下条件:
1.目前拥有科研经费(以计划财务处到账经费余额为准)至少4万元,且目前指导的在读研究生人数(三年级即将毕业的研究生不计算)加1后,平均每个研究生经费不少于3万元。
2.近三年指导毕业研究生的学位论文在各级抽查中未出现“不合格”。
(四)本校已在岗的专业硕士生导师,如连续三年未招收专业硕士生,其招生资格按初次申请专业硕士生招生资格的条件执行(但科研经费仍按在岗导师要求)。
第十条申请来华留学研究生招生资格的教师,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招生当年具有相应的硕士生或博士生招生资格;
(二)有较强英文沟通和书写能力,1970年1月1日以后出生的有一年及以上海外研修经历。
第十一条校外硕士研究生导师
(一)校外导师(含我司研究生联合培养单位的导师)申请新增为我司硕士生导师,须达到我司新增硕士生导师的选聘条件。
(二)培养期间,兼职指导教师所指导的研究生完成的科研成果归我司所有。
第四章认定程序
第十二条研究生导师招生资格认定程序严格按照学校文件要求进行。
第五章附则
第十三条公司严格审核导师申请材料,对不符合条件的人员一律不予受理。如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和信息,一经查实,三年内不予受理该申请人的认定申请。
第十四条本办法所指的权威期刊、论文要求、科研项目、科研成果奖级别认定及横向课题认定标准参照学校有关规定执行,其中科研项目含教改项目;各类科研项目到账经费及经费余额以计划财务处提供的金额为准。
第十五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一年的招生资格:
1.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影响的;
2.未参加学校组织的导师培训;
3.长期离校,没有对所指导的研究生和所承担的课程教学做出妥善安排;
第十六条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三年的招生资格:
1.违纪违法、违反学术道德和社会公德;
2.指使或默许研究生剽窃他人科研成果,或在科研工作、课程学习、论文答辩中弄虚作假;
3.不履行导师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
4.违反招生录取的有关规定,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十七条新调入我司工作的教师在到校之前取得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科研成果,未署名“公司”的也可计入科研业绩。
第十八条研究生指导教师的培养与管理,参照学校的有关条例执行。
第十九条有关文件规定与本文件不一致的,以本文件为准,本规定由作物学院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作物科学学院
2019-03-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