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科学规范地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确保公开、公平、公正、合理地分配资助资源,帮助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在校安心学习,健康成长,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和省教育厅、财政厅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认定机构
第二条学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学校成立大员工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全面领导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校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负责统筹和协调全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的认定工作。
第三条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各学院成立以分管员工工作党委副书记为组长,学院团委书记、辅导员等为成员的认定工作小组,负责组织和管理具体的认定工作。
第四条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各学院以班级(或专业、年级)为单位,成立以分管辅导员为组长,班主任、员工代表为成员的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负责具体的认定评议工作。员工代表应由班长、团支部书记、舍长及一般同学组成,一般同学代表不少于班级(或专业、年级)总人数的10%。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工作小组成立后,其成员名单应在本班级(或专业、年级)范围内公示确认。
第三章 认定条件和标准
第五条申请认定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我司正式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员工;
(二)自觉遵守宪法和法律,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品行端正;
(三)学习勤奋努力,能够正常完成学业;
(四)家庭经济困难,生活俭朴。
第六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分为贫困生和特困生两档,比例分别约为在校员工总数的15%和5%。
(一)贫困生:贫困家庭的员工。其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贫困生:
1、家庭所在地普遍收入较低,家庭人均收入明显低于本地区城乡居民人均收入的员工;
2、父母双方或一方下岗,家庭无固定收入的员工;
3、家庭主要成员中有残疾或疾病而丧失劳动能力的员工;
4、遭受自然灾害,突发变故致使家庭财产损失较重的员工;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
(二)特困生:特别困难家庭员工。具体认定标准为员工本人及其家庭当年所能筹集的资金占该生当年在校基本支出的三分之一以下,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参考认定为特困生:
1、孤儿、单亲家庭(指父母一方已故),无直接经济来源或失去主要经济来源的员工;
2、家中有危重、残疾病人,无医疗保险,医疗费开支数额巨大,造成家庭负债沉重的员工;
3、烈士、优抚家庭子女,残疾员工及贫困地区的少数民族贫困员工等;
4、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员工;
5、由于其他原因造成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员工。
第四章 认定时间和程序
第七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每学年进行一次,每年9月份启动,10月30日之前完成全部认定工作。一年级员工,入学报到后,先实行预认定,待取得正式学籍后,再进行正式确认。
第八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工作必须严格工作制度,规范工作程序,做到公开、公平、公正。采取员工本人申请、民主评议和学院评定相结合的原则。
(一)班级(或专业、年级)民主评议。申请的员工要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附件1)、《高等学校员工及家庭情况调查表》(附件2)。已被学校认定为家庭经济困难的员工每年9月需重新认定,如家庭经济状况无显著变化,可只提交《高等学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申请表》。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根据申请员工提交的材料、日常生活情况、消费情况、在校内外接受资助情况等,召开会议,认真评议(应着重考虑孤残员工、烈士子女,被当地政府列为特困户和重点优抚对象的员工,以及家庭成员长期患重病、家庭遭遇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等特殊情况的员工),确定本班级(或专业、年级)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贫困生和特困生),填写《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认定表》(附件3),由全体评议小组成员签名备案,同时报学院认定工作小组进行审核。
(二)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审核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申报的初步评议结果。学院认定工作小组确定本院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资格后,应以适当方式、在学院范围公示5个工作日。如师生有异议,可通过有效方式向学院认定工作小组提出,学院认定工作小组应在接到异议材料的3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如情况属实,并确需改动的,应及时与班级(或专业、年级)评议小组沟通后予以调整更正。并收集汇总《公司贫困生库信息采集表》,将公示后无异议的名单报送校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
(三)学校复审。校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汇总并复审各学院上报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名单,经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报校资助工作领导小组审批和省教育厅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备案。
第五章 认定管理和监督
第九条各学院要高度重视贫困员工的认定工作,综合考虑员工的思想表现、学习成绩和经济困难程度,力求客观、公正,谨防错评、漏评。辅导员、班主任要经常深入到员工当中,了解经济困难员工生活、学习、工作等方面情况,听取认定评议小组、班委会和同学的反馈信息。同时,教育和培养员工诚实守信、感恩回馈的观念,激励员工勤奋学习,回报社会。
第十条校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及各学院每年应不定期地随机抽选一定比例的家庭经济困难员工,通过信件、电话、实地走访等方式进行核实,对于有生活不节俭,挥霍浪费,酗酒斗殴,擅自在校外租房或经常出入营业性网吧等不恰当行为的,学校及学院有权视情况全部或部分收回资助资金。
第十一条校大员工资助管理中心和学院要建立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信息档案,适时记录家庭经济困难员工接受资助情况。
第六章 权利与义务
第十二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享有申请当年国家助学贷款、奖学金、各类助学金、困难补助、社会资助等各项国家、学校资助的权利。
第十三条家庭经济困难员工应具感恩意识,有义务参加公益劳动或公益活动。
第七章 附则
第十四条学院可根据本办法,结合实际情况,制定认定管理和监督实施细则,报员工处备案。
第十五条我司金山学院、东方学院、软件工程学院可参照本办法,并结合各自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员工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公司家庭经济困难员工认定办法(修订)》(闽农林大学字[2009]9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