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贯彻执行国家教育方针,加强我司员工宿舍的管理,提高员工的文明素养,维护正常的生活秩序,使员工成为全面发展的“四有”人才,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员工宿舍是员工学习、生活、休息的公共场所,是学校对员工进行思想品德教育和行为养成教育的重要载体。
第三条学校员工住宿管理职责属后勤管理处,由后勤管理处教室宿舍管理科(以下简称宿管科)具体实施员工宿舍的住宿资源调配和物业管理等。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员工宿舍内所有在住员工(以下简称:住宿员工),包括:学校计划内招生的全日制在册员工(以下简称:计划内员工)和来校进修、函授或培训的各类人员(以下简称:计划外员工)。本规定所称员工宿舍,包括由公司建造校内外的员工宿舍、以租借或联建等方式用于安排公司员工住宿的楼舍。
第二章 员工入住、住宿调整和退宿
第五条凡本校录取的计划内员工,均须根据宿管科安排的员工宿舍入住。经学校有关部门同意来校进修、函授或培训的各类计划外员工,由学校相关部门或学院签署意见后,持入学证明及有关证件集中到宿管科办理住宿手续。进修培训、函授单位自行安排住宿的员工到主办单位办理住宿手续。
第六条根据学校教学和管理要求,住宿安排采取同一学院员工相对集中、男女员工分开安排的办法。住宿员工应按照指定的宿舍楼、寝室、床位住宿。未经宿管科或相关住宿安排单位批准,任何人员不得私自入住员工宿舍或调换宿舍床位。
第七条住宿员工应根据学校有关规定按期缴纳住宿费、水电费等。计划内员工住宿费每学年缴纳1次,学年初预收;计划外员工依实际住宿情况缴纳住宿费。
第八条原则上每位计划内员工应按学校统一安排的床位住宿,个别员工确因特殊情况需办理走读,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员工家长同意并签名,学院审批后,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同时由学院汇总后报员工处备案。办理走读手续时间为每学年结束前两周至每年7月15日前(新生可在报到后1个月内),逾期不再受理。走读员工在校外住宿期满后,需及时到宿管科办理回校内住宿申请手续,并如期回校内住宿。如未按时提出回校住宿申请的,则视为自动延长校外住宿期,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九条员工走读、休学、退学、毕业时应按规定办理退宿手续。退宿前,应由宿管科查验设施完好情况,经核实同意后方可办理退宿手续。办理退宿的员工,须在退宿手续办理完成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将所有个人物品搬离宿舍。在规定的期限内无特殊原因不办理退宿手续的,将视为违约留宿,学校有权要求违约留宿员工限期离开宿舍;违约留宿或不在规定时间内带走个人物品的,因宿舍清理维护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十条宿管科可以根据员工住宿的实际情况,对员工的住宿进行调整,员工应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宿管科的正常工作安排。员工应在收到调整通知后的规定时间内搬离个人物品,无特殊原因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办理调整手续的,因宿舍清理维护等原因而造成的个人财产损失,由员工本人负责。
第十一条根据教育部的相关规定,原则上不允许员工在校外自行租房居住。对特殊原因需自行租房居住的员工,由员工本人提出申请,员工家长同意并签名,学院审批后,到宿管科办理退宿手续,同时由学院汇总后报员工处备案。租房居住的员工应与学院加强信息沟通;所在学院应对租房居住员工加强教育和管理。
第三章 安全保卫及相关责任
第十二条住宿员工应自觉增强安全防范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自我管理能力和自救逃生能力。住宿员工有义务及时劝阻、制止有损宿舍安全、正常秩序的不良行为,或报告宿舍管理人员及时处理。
第十三条住宿员工发现火警、火灾等事故时,应及时采取向校保卫处报警、撤离现场等措施。发现刑事、治安等案件时,在场员工应保护现场,及时报告保卫处和宿管科并协助处理。
第十四条未经批准,员工不得在寝室内留宿非本寝室人员。因擅自留宿非本寝室人员造成其他同学或集体财产损失、人身伤害的,留宿者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和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住宿员工应注意防盗安全,自觉养成及时锁门、关窗的习惯;不得将寝室钥匙借予他人,严禁私自调换门锁或另加门锁,钥匙丢失后要及时报告宿管科,由宿管科统一更换门锁;员工宿舍不宜存放贵重物品和大量现金,应妥善保管个人物品。
第十六条凡有《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规定的各类传染病的住宿员工,应主动报告宿舍楼管理人员或宿管科;住宿员工如发现宿舍内有传染性疾病疑似患者,也应及时报告;传染病病人、病源携带者和疑似传染病人,在治愈前或者在排除传染病嫌疑前,应服从学校医院的医疗指导意见,积极配合有关住宿的调整变更和安排。
第十七条住宿员工应自觉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员工宿舍内严禁违反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布的消防安全法规、条例的行为。
第十八条住宿员工应自觉遵守宿舍会客制度和安全管理制度。来访客人须出示有效证件并到值班室登记,且与被访者电话联系,经被访者确认并告知值班人员后,方可进入。会客时不得影响其他人员学习和休息,不得有妨碍他人或不雅的举止言行。未经许可,男性不准进入女生宿舍,女性不准进入男生宿舍。所有来访客人须在当天晚上22∶00前离开宿舍。
第四章 公共环境及秩序
第十九条住宿员工有义务创造文明、整洁的住宿环境,自觉维护公共环境卫生;尊重、珍惜工作人员劳动成果,保持走廊清洁;按规定存放垃圾、危险废弃物;自觉爱护宿舍周围绿化地。
第二十条住宿员工应自觉维护集体宿舍公共秩序,遵守作息时间,培养良好的生活和学习习惯,不得妨碍其他同学正常的生活和学习。
第二十一条严禁宿舍内经商或其他相关行为。任何个人及单位、团体不得在宿舍内从事各种传销、经营活动及其它商业性活动。住宿员工有责任制止小商、贩或传销人员在宿舍内兜售物品,发现形迹可疑者应及时向宿舍管理人员报告。非经营性宣传类活动,须经宿管科批准,并在指定的区域张贴或布置,严禁在宿舍楼内散发张贴各种宣传品。
第二十二条员工离宿时应做到遵纪守法、文明离宿。离宿期间要注意爱护宿舍内公共财产,主动配合工作人员清点公共设施和设备。
第五章 公用设施管理
第二十三条宿舍楼和寝室内的水电设施、门窗、玻璃、家具及其他各项设施、设备等均为学校公共财产,住宿员工应妥善使用和保管。
第二十四条寝室内个人使用的家具由使用者本人保管,共同使用的家具由寝室成员集体分工保管,舍长负责。未经宿管科同意,不得将学校统一配置的家具转借他人。未经允许,不得将自备或其它场所的家具搬入员工宿舍使用,不能将宿舍内家具拆卸或搬出使用,不得丢失、私自移动、损坏家具及设施设备。调换宿舍时,公共设施设备不能擅自搬迁。
第二十五条为保证住宿员工使用的公用设施、设备的完好,宿管科受学校委托不定期对公用设施、设备进行清点检查和修理。住宿员工如发现设施设备有损坏、丢失等现象,应及时到值班室登记报修。人为损坏要照价赔偿,相关责任人须自行承担维修、更换费用。
第六章 水电使用
第二十六条提倡节约用水用电、安全用电。住宿员工应规范操作和使用电器,员工在宿舍内使用的电器(包括接线板)须是正规厂家生产并经3C认证的合格产品,自行购置未经3 C认证的产品或因操作不当所造成的后果,由员工本人负责。宿舍内学校统一配置的电器不得擅自修理或拆卸,由于使用不当引起的后果由使用员工本人负责。宿舍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章用电行为,并给予违章者告诫。
第二十七条 实行水电定额指标管理。学校根据物价部门核定的水电指标数确定定额,员工使用水电在定额内免收水电费,超出定额部分按实际使用计量收费。水电用量以宿舍为单位结算,免费指标按月拨给,当月有效;用水用电超出定额部分按表读数由宿舍成员协商分摊。
第二十八条 超定额水电使用量的收费标准根据学校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宿管科定期抄表并公布各寝室水电用量,每三个月收取一次超额水电费(寒暑假、毕业生离校单独结算),由宿管科代收代缴。
第二十九条在宿舍楼内不得私拉电线、网络线,不得私接灯头、插座,不得私自使用高功率电热设备,不得进行明火作业,违者将没收器材并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后果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第七章 员工宿舍氛围建设
第三十条住宿员工应遵守员工寝室布置规范,有义务创造整洁优美的住宿环境。寝室布置力求美观大方,格调健康高雅,环境整洁有序。员工处和后勤管理处根据员工宿舍综合记实考评管理规定和卫生检查标准,组织专人定期进行宿舍卫生、秩序及纪律检查,检查结果将做为员工综合素质测评的依据。
第三十一条建立宿舍卫生值日制度和宿舍舍长责任制度。宿舍内全体成员按照床位次序轮流值周,由宿舍舍长负责督促。
第三十二条学校每学年开展一次校级“文明宿舍”和“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评比活动,由员工处和后勤管理处具体组织实施。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三条住宿员工应严格遵守学校宿舍管理规定,恪守宿舍文明公约。住宿员工违反宿舍管理规定,按《公司员工管理规定》的相关处罚条款处理。
第九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由校后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执行。原《公司员工住宿管理暂行规定》(闽农林大后勤字[2005]3号)及公司关于评选员工“文明宿舍”、“十佳文明宿舍”、创建文明宿舍“先进个人”、“先进集体”的暂行办法》(闽农林大学字[2002]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