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关于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实施意见

信息员:作物科学学院发布时间:2014-10-09浏览次数:273

 纪委、党委各部门、各下属党委、各基层团委:
 为了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以下简称“推优”)工作,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共青团中央《关于进一步做好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的意见》和《福建省推荐优秀团员作党的发展对象工作细则(试行)》的精神,结合我司的实际情况,对“推优”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推优条件
 1基本条件
 (1)能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承认党的章程,认真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正式向党组织递交了书面入党申请;
 (2)在工作、学习、生活和团的活动等方面自觉以党员标准要求自己,较好地发挥先锋模范作用;
 (3)自觉遵守国家法律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
 (4)员工团员学习目的性明确,智育分成绩中等以上;教工团员在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中起到模范带头作用。
 2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优先推荐:
 (1)受校级以上(含校级,下同)表彰的先进个人;
 (2)获校级以上表彰的各类先进集体的主要骨干及在其中起主要作用的团员;
 (3)在校风建设、科技创新、见义勇为、志愿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
 3凡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推荐:
 (1)凡在列为“推优”后受到学校处分者,应取消“推优”资格;
 (2)凡在学期间受过学校处分者,至少一年内不予“推优”。
 二、推优工作的程序
 1团支部委员会在接到入党申请人名单一个月之内,对入党申请人的政治表现、思想素质、业务学习、参加社会工作以及平时的表现情况进行认真考察,召开支部团员大会讨论确定“推优对象”候选名单,填写“公司推优对象审核表”,报学院(机关)团委审批。对校院级员工干部,班级团支部在开展“推优”时应向所属员工组织征求推荐意见。
 2学院(或机关)团委审批推优对象之前,应将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在院(校)公告栏内公示5天(校级员工组织部长以上员工干部,还应征求校团委和员工会的意见)。
 公示内容包括:所在单位(年级专业)、姓名、性别、出生年月、递交入党申请书的时间、奖惩情况等。推荐对象为员工的,还应包括近一年内的综合测评成绩及排名(对于大学一年级的新生,可参考学习态度及学习情况进行推荐)、承担员工社会工作情况。(《公示表》见附件2)
 公示期间,对群众反映的问题,学院(机关)团委应调查核实。公示无异议者,经学院(机关)团委集体研究讨论,确认为“推优”对象。
 3学院(机关)团委确认“推优”名单一周内,应将“推优对象审批表”分别送交所属团支部、党支部,认真做好建档及后续培养教育工作。
 4未列入推荐名单的申请人,由团支部继续培养,待条件成熟后再行推荐。
 三、推优工作的组织领导
 1“推优”工作在公司党委的统一领导下,由公司党委组织部和校团委主管,下属党委指导学院(机关)党团组织具体实施。
 2要选准配强学院(机关)团委、团支部班子,健全规章制度,为“推优”工作奠定坚实的组织基础。要增强团员意识,加强团组织建设,认真执行团支部工作规范,用制度来保障“推优”工作的质量。
 3各学院团组织应定期分析已递交入党申请书的团员的情况,坚持分层次培养,对他们的思想、工作和学习多方位地进行跟踪考察。
 4各学院(机关)团委还要对团支部开展的“推优”工作进行具体指导,必要时派出团委委员列席团支部会议,保证推荐工作的严肃性,确保“推优”工作的质量。
 5每学期各公司党团组织至少要安排专题会议研讨交流“推优”工作。
 6密切党团关系,疏通党团信息渠道。学院(机关)团委和团支部应及时向党支部介绍推荐对象的具体情况,党支部也应主动听取学院团委和团支部的意见和建议,互相配合,共同做好“推优”工作。
 7公司党委组织部、校团委和下属党委要定期、不定期地对“推优”工作进行检查和抽查,了解“推优”工作开展情况,把“推优”工作作为党团工作考核和干部考核的重要指标之一,推动“推优”工作健康发展。

 附件:1公司推优对象审核表
       2公司团支部确定为推优对象公示表
       3公司推优对象审批表

                                                        中共公司委员会组织部
                                                        共青团公司委员会
                                                          二○一○年七月二十六日